一、派遣人员的工资发放
江西竑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收到劳务接收单位(以下称“乙方”)劳务费后在四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将当月正式派遣人员(含试用期人员)工资划入派遣人员个人银行工资账户(可在乙方当地开立帐户),并按月向乙方提供工资发放凭据。
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甲方派遣到乙方工作的派遣人员,其养老、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按国家和江西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各设区市在岗职工上年度的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乙方划转给甲方的社会保险费中单位应缴纳的部分,由乙方在前一个月25日前划入甲方指定账户,并提供参保人员名单与参保种类、参保基数、参保时间;派遣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甲方在派遣人员工资中扣除;甲方负责按照有关规定为派遣人员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国家如对社会保险缴纳比例调整,甲方应根据规定作相应调整并及时通知乙方。如因甲方原因未缴纳,后果由甲方负责;如因乙方原因未缴纳,后果由乙方负责。
乙方应于当月20日前将下月退工人员名单告知甲方(遇法定节假日时提前),甲方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封存或转移手续。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或资料不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劳务管理费的支付
乙方使用甲方派遣人员提供的劳务服务,每月按实际使用派遣人员的人数,以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将当月的 劳务管理费划入甲方账户。
对于临时突发性劳务,乙方按当月发生的临时性劳务费用总金额的5.5%支付管理费(含发票税金)。
四、派遣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在发放其工资报酬时代扣。
五、乙方支付的派遣人员劳务工资报酬、社会保险费、劳务管理费等,由甲方提供规范的税务统一印制发票。
六、甲方派遣人员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工伤,乙方应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及时(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甲方,工伤事故由甲方申报,并由甲方负责派遣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除工伤保险赔偿外,属企业承担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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