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动态
 江西省电力公司关于加强和推进劳动用工市场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电力公司人才引进工作暂行规定
 江西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意见
 关于做好2008年“两项制度改革”的意见
 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江西竑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员工管理办法
 赣东北公司:开展首届电网有序用电方案演习
 
 
 
 
 
 
 
 
 
 
 

 

江西省电力公司关于加强和推进劳动用工市场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适应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就加强和推进劳动用工市场化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劳动用工市场化是当前公司改革与发展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随着我省500千伏主网架和城乡电网建设速度明显加快,公司对各类用工的要求明显提高,现有用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公司和电网发展的需求,劳动用工市场化已成为企业人力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目前,公司部分单位在劳动用工市场化方面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在使用长期员工的基础上,采用了业务外委、劳务派遣、人才派遣和短期聘用等市场化用工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缓解企业生产一线人员的结构性短缺,节约人工成本,提高劳动效率,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劳动用工市场化工作也存在着管理不够规范、发展不够平衡和缺乏配套管理制度支撑等突出问题。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急需研究和解决电网快速发展背景下的人力资源有效保障等问题,加快建立与市场接轨的劳动用工管理模式,创新劳动用工管理机制,实现企业效率的稳步提升。这既是当前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公司改革与发展面临的一项艰巨而紧迫的任务。

二、加强和推进劳动用工市场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公司确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依据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和员工队伍的管理现状,在2007年推行公司员工子女毕业生和退伍军人录用改革(以下简称“两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加快推进劳动用工市场化进程,合理控制各类不同方式的用工规模,规范用工行为,建立依法合规、灵活高效的用工管理机制,促进员工队伍结构和素质优化,稳步提高劳动生产率。

(二)基本原则

1.需求导向。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在加强人力资源规划的基础上,确定市场化用工的素质要求、规模和使用范围。

2.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规范市场化用工管理,依法建立并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保障企业与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3.提升效率。加强和推进劳动用工市场化要围绕提升各单位的整体绩效,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和效率的稳步提高。

4.系统配套。加强和推进劳动用工市场化要与推进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有机结合,推进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机制的不断创新。

三、关于新进人员的聘用方式

省公司将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机构,即江西竑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竑鼎人力),改革新进人员的聘用方式,打破人员身份界限,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接轨的劳动用工管理机制。公司新进人员聘用分“两项制度改革”过渡期(2007、2008年)和“两项制度改革”过渡期后两个步骤实施。

(一)在“两项制度改革”过渡期间,经公开招聘的社会毕业生和符合招聘考试条件、经录用考试合格的员工子女毕业生、退伍军人,第一次与用工单位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试用期,试用期不合格的,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经考核合格,用工单位方可续签劳动合同。

(二)“两项制度改革”过渡期结束后。从2009年起,员工子女毕业生同社会毕业生一同参加公司的招聘考试(考试科目为公务员招聘考试科目“申论”)。对通过考试的人员,一律与竑鼎人力签订劳动合同,采用人才派遣的方式派往用工单位工作。对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的人才派遣人员,经录用考试,可以正式聘用。

2009年未通过录用考试的员工子女退伍军人(2006年底前入伍,2008年底退伍的人员),仍可实行劳务派遣。从2010年起,员工子女退伍军人与毕业生一样参加社会统考,考试合格者可与竑鼎人力签订劳动合同,用劳务派遣方式派往用工单位;考试不合格者,采取有偿安置的办法予以安置。

四、推进劳动用工市场化的主要方式

(一) 业务外委

业务外委是企业借用外部资源,将部分业务以整体承包方式委托给外部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承担的业务组织模式。业务外委的使用范围一般为业务界面清晰的企业非核心业务和电网企业的低端服务性业务。实施业务外委,用工单位需严格遴选业务承包单位,并与承包单位依法签订规范的业务委托合同,明确界定委托内容,具体划分安全责任,建立起有效的监控体系。业务外委的用工管理由受委托单位全面负责。

(二) 劳务派遣与人才派遣

公司的劳务派遣与人才派遣全权委托给具有资质的竑鼎人力开展各项业务。

1、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各用工单位与竑鼎人力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竑鼎人力与劳务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用工组织模式。劳务派遣是今后加强和推进劳动用工市场化的主要方式,一般适用于专科及以下学历、高级工及以下技能等级的人员。

实施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要与竑鼎人力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需派遣的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竑鼎人力应与劳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派遣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等。

各用工单位应按劳务派遣协议规定,向竑鼎人力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以及劳务派遣代理服务费用等。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按照当地社保的有关规定与劳务人员工资一并支付给竑鼎人力;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由竑鼎人力统一办理;各用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

2、人才派遣

人才派遣是较高层次的劳务派遣形式,是指各用工单位与竑鼎人力签订人才派遣协议,由竑鼎人力与人才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用工组织模式。人才派遣一般适用于本科及以上学历、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的人员,是今后公司录用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采取的主要方式。

竑鼎人力受江西省电力公司委托,按照省电力公司下达的人才引进计划,与派遣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派遣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等。公司对优秀的人才派遣人员根据其工作考核情况和岗位需求统筹录用。

3、劳务派遣和人才派遣人员的工资水平要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与本人学历、专业、技能等级、工龄、职务等因素挂钩,结合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确定。

(三) 短期聘用

短期聘用是用工单位根据业务发展情况,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通过补充临时用工解决人员需求的用工配置方式。短期聘用的使用范围为企业临时性和季节性聘用的人员。短期聘用的劳动合同由用工单位与聘用人员直接签订,工作任务结束,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超员单位不得使用短期聘用人员。短期聘用人员工资标准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位并结合企业实际确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劳动用工市场化工作的推进力度

各单位要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从公司发展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和推进劳动用工市场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巩固公司“两项制度改革”成果,树立依法治企的意识,强化企业发展的效率意识和成本意识,加大劳动用工市场化工作的推进力度。要切实加强用工管理的组织协调,将市场化用工纳入各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体系中统筹规划,统一考虑,建立用工制度科学化、用工机制市场化、用工管理规范化的用工管理体系。合理控制用工规模,优化队伍结构,提升员工专业技术等综合素质,提高劳动效率。

(二)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建立完善劳动用工市场化的管理新机制

各单位要建立并完善适应公司电网发展规划的人力资源配置调控体系和人才预测年度分析机制。在开展供求预测的基础上,科学核定各类用工控制规模和人员配置计划,严格控制用工总量,实现用工规模控制与效率目标控制的有机统一。竑鼎人力要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建立并逐步完善竞争、择优的动态管理机制和人员末位优化的进出机制。从而实现对员工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逐步形成劳动用工市场化、员工能进能出的用工管理新机制。

(三)统筹兼顾,规范管理,认真组织各类市场化用工的清理和规范工作

各单位要结合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不同形式人员的混岗以及市场化用工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抓紧制定具体的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要抓紧规范各类用工的劳动关系,对目前各类用工形式的劳动(劳务)合同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和检查。对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过期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清理。对不符合市场化用工规则的用工形式,要尽快进行规范。

规范用工引进程序。在公司“两项制度改革”过渡期结束后,各单位要从严审核和控制各类用工计划,规范运作程序,切实保障用工质量。市场化用工必须从已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用工计划和人员的招聘归口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

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各单位要强化法律意识,实施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不同的用工方式,需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由不同的用工主体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全面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用工管理机制。

(四)夯实基础,完善制度,建立有效的用工管理监控保障体系

加强劳动用工基础管理工作。在规范组织机构和岗位管理的基础上,各单位要结合国家电网公司“SG186工程”,加速人力资源信息化建设步伐,并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建立起标准统一、功能完备,覆盖全员的人员信息库。要建立统一的用工台帐,根据国家电网公司集约化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完善各类用工的信息统计、分析,实现对各类用工管理的动态掌控。

加快市场化用工管理的制度建设。针对加强和推进劳动用工市场化的实际需求,建立起依法合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用工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各项用工管理制度,推进市场化用工管理的制度化建设。

要加强用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各单位特别是各地市供电公司要建立对市场化用工管理的逐级专项检查制度,定期抽查市场化用工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期检查核对市场化用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确保公司系统用工管理的规范有序。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江西省电力公司人才引进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人才强企战略的需要,推进劳动用工市场化,规范公司劳动用工管理,根据国家、省政府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劳动用工文件精神以及公司《关于加强和推进劳动用工市场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人才引进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公司系统各单位招聘引进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其它各类优秀技术、技能人才,并通过与江西竑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竑鼎人力)的合作,采用人才派遣方式实现人才引进工作,即引进人员与竑鼎人力签订劳动合同,竑鼎人力与省公司所属各单位(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并将引进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引进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上岗协议。

第三条 引进人员(即派遣人员),是指通过与竑鼎人力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经由竑鼎人力派遣至公司各用工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派遣人员与竑鼎人力劳动关系相对稳定,原则上先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其中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的前六个月为试用期。派遣期间相关用工手续、社会保险、薪酬发放、职称评定、档案托管、

户籍挂靠、出国政审等人事劳资工作均由竑鼎人力办理。

第二章 人才引进原则

第五条 符合公司电网发展和人力资源规划,提高劳动力成本使用效益。

第六条 满足业务发展需求和严格控制从业人员增长相结合。

第七条 淡化体制身份色彩,强化工作岗位及能力差异。

第八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兼顾人员适应性与稳定性。

第九条 正式员工的岗位补缺,坚持在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员工中优先通过考试考核录用。

第十条 省公司本部原则上不使用在公司各用工单位连续派遣时间不满两年的派遣人员。

第三章 人才引进计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 人才引进计划由省公司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在进行劳动强度分析和科学人力资源规划的基础上,由省公司负责制订公司人才引进计划。根据工作周期不同,引进计划可分为年度例行引进计划和专项引进计划。例行引进计划指由省公司根

据国网公司年度下达的用工总量指标,结合全省电网发展需求和生产

经营实际,按年度制定的全省性人才引进计划。例行引进计划由省公司于每年第四季度制定并印发具体实施方案。专项引进计划则指未纳入年度计划,为满足具体工作项目由省公司制定临时性人才引进计划。

第四章 条件与范围

第十三条 人才引进工作主要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兼顾其它各类优秀技术、技能人才。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基本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素质;认同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文化和核心价值观;本人档案中无不良记录;符合职位任职要求、综合面试成绩优良以上。

(二)学历: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统招的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博士研究生除外),兼有学士或硕士学位者优先。

(三)年龄条件:本科毕业生2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30周岁以下。

(四)健康状况:身体健康(要出具公司指定医院健康证明)

修造、施工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执行本条款规定。

第五章 招聘与甄选

第十四条 人才引进计划(即例行引进计划和专项引进计划)制定后,公司严格按计划实施招聘和甄选工作。引进人员的招聘与甄选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人员使用单位提出用人需求和条件,由竑鼎人力负责按要求推荐和选派符合条件人员;二是由公司直接组织或共同参与竑鼎人力组织的人员招聘甄选,确定符合条件人选。

第十五条 职责分工

(一) 江西省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委托方):按照省公司内部分工,负责制定公司人才引进计划;负责制定全省性人才引进项目方案并组织开展人才甄选;负责组织对各单位招聘甄选的工作人员进行技能培训;负责对各单位人才引进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包括必要时审核各单位招聘笔(面)试实施方案、跟踪工作流程并最终对拟派遣人员进行审批把关等。

(二) 江西竑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受委托方):按照与江西省电力公司签订的《用工管理委托协议》,负责落实省电力公司下达的人才引进计划,根据省电力公司的指导意见组织开展具体的派遣工作。

(三) 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提出年度用人需求,并可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派遣候选人员参加竑鼎人力组织的考试考核,提高人才引进工作的效率与效益。负责对企业新进人员的在职培养、合理使用与有效激励,提高从业人员敬业度和忠诚度,改善组织氛围。

第十六条 人才引进工作招聘小组。省公司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由公司领导、人力资源部和有关专业部门组成的人才引进工作招聘小组。

第十七条 面试专家库。省公司明确面试专家基本要求,采取部门推荐的方式,在省公司本部专业部室范围内建立面试专家库。依据相应人才引进工作需求,每次从面试专家库中抽选一定数量人员组成面试小组参加面试。必要时可邀请竑鼎人力相关的专家参与。

第十八条 与派遣人员属于亲属关系范围(亲属关系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的员工,不得参加派遣甄选面试及人选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招聘工作施加影响。

第十九条 在招聘与甄选工作中,如发现单位或个人违反相关管

理办法和有关工作纪律,将视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提倡诚实、守信。保留通过竑鼎人力审查派遣人员所提供个人资料真实性的权利。如有虚假,可视情况延长见习期,直到将其退回竑鼎人力,解除相应派遣协议。

第二十一条 甄选招聘程序。

(一)甄选招聘程序主要包括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报名、简历筛选、初试及复试、体检和学历验证、省公司审批、公示及派遣录用等程序。

(二)通过省公司审批的派遣人员,各单位即可组织其与竑鼎人力签订派遣协议,明确具体派遣事宜。对于最终未能派遣录用的人员,由竑鼎人力给出辞谢信。

(三)对于通过审批的应届毕业派遣人员,由竑鼎人力负责组织与其签订由用人单位(竑鼎人力)、毕业院校、毕业生本人三方共同签署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及《就业合同意向书》,并在学生正式报到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报到程序。

(一)竑鼎人力根据用工单位的人员使用意向,组织派遣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到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应届毕业生到竑鼎人力报到时,须同时按规定提供《高等院校毕业生派遣报到证》;

(二)竑鼎人力开具《人才派遣介绍信》;

(三)派遣人员持《人才派遣介绍信》在规定的时间到用工单位报到。超过规定报到期限15天的,视为违约,按自愿辞职处理,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可以根据竑鼎人力的委托,代为负责派遣人员日常管理与考核,同时须结合企业的用工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理顺和强化与竑鼎人力的合作关系,并加强对竑鼎人力的督促与约束。

第二十四条 派遣人员一经派遣,原则上三年内不可向竑鼎人力提出工作调整或调动申请。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与竑鼎人力协商进行派遣调整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五条 派遣人员考核。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视同用工单位员工进行日常考核,考核成绩占所在部门相应考评等级比重。用工单位须根据日常考核情况,于每年年终对派遣人员末位优化,并于次年元月底前将考核有关情况及建议返回竑鼎人力,同时将末位人员名单报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休假管理。派遣人员日常休假可由竑鼎人力比照用工单位员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派遣人员党、团组织以及工会关系原则上转至用工单位管理。为使派遣人员档案能历史、全面反映其政治态度、个人经历、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在派遣协议到期后,各用工单位应及时将其相关材料收集并转至竑鼎人力存档。

第二十八条 以派遣形式在公司所属单位提供服务满三年且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人员,经竑鼎人力核实,可按公司有关竞聘文件规定参加用工单位正式员工的录用竞聘。

第二十九条 在派遣服务期间,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用工单位有权将其退回竑鼎人力:

(一)弄虚作假,伪造资历和业绩的;

(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条件的;

(三)无法胜任本职岗位工作,经转岗试用一个月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及调动的;

(五)严重违反所在服务单位纪律、规章制度、泄露企业机密的;(六)工作服务态度不好,严重影响企业声誉的;

(七)因企业业务量减少、经济效益下降或企业技术进步,职位紧缩而带来的员工富余或不需要的;

(八)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期限,仍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

(九)被劳动教养或受到刑事拘留以上处罚的。

用工单位退回上述派遣人员要提前30天通知竑鼎人力并说明退回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规调整出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与相关文件表述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电力公司关于加强和推进劳动用工市场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规范公司系统劳动用工管理,结合企业实际,现就公司系统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司所属各单位临时用工总体情况

根据各单位递交的报告分析,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临时用工存在用工量大、人员类别复杂、从事的工作岗位涉及面广、聘用时间长短不一等特点。

(一)从人员类别分析,包括:人事代理员工、集体工、退休返聘人员、民技工、合同制临时工等不同类别的员工;

(二)从工作岗位分析,包括:输电线路、变电运行与检修、配电运行与检修、信息通讯、试验、继保等生产岗位和大部分服务性岗位;

(三)从聘用时间和服务期限分析,包括:短期临时用工、计时计件合同工、多次签订合同的临时用工、以及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临时用工等多种情况。

二、公司系统供电企业冗员及混岗情况

(一)根据国家电网公司2006年6月颁布的供电企业定员标准测算,截止8月底,公司系统供电企业的冗员率达到了41.81%,剔除各单位聘用的临时用工,冗员率仍达到了32.14%。由此形成了一方面辅助性岗位和管理岗位普遍冗员;另一方面,系统各生产一线班组缺员,大量的生产岗位需要人员充实补充,而企业只通过引进人员来补充的不良循环。

(二)公司系统目前各种身份员工的混岗现象比较普遍,而且手续不完善,涉及生产岗位、管理岗位和辅助性岗位。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会给公司发展带来一系列影响。混岗形式包括:长期员工与临时用工混岗、长期员工与人事代理员工混岗、长期员工与劳务派遣员工混岗、长期员工与集体身份员工混岗、集体身份员工与临时用工混岗、集体身份员工与劳务派遣员工混岗。

三、对公司系统临时用工的处理意见

综合考虑公司系统聘用的临时用工现有的合同期限(含事实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签订合同的次数、合同的形式及签订主体、劳动者的自身情况等因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为避免公司与临时用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拟先解聘、然后更换合同主体、解决多种形式的混岗现象为基本原则,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各单位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含事实劳动关系满10年),或连续签订2次及2次以上劳动合同,或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到2007年底事实劳动关系超过1年的临时用工(含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将档案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等业务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管理的人事代理用工),应经单位组织的考试、考核后,对不合格人员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即提交工会职代会讨论同意后,提前30日通知其本人,以下同)办理辞退手续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对考试、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参加与公司签订《用工管理委托协议》的江西?f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招聘。

(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临时用工人员,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辞退手续,也不建议参加江西?f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选聘工作。

(三)对连续工作年限不足10年、合同到期后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0年的人员,通过双方友好协商,采取变更合同主体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期限,在10月份解除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改为与江西竑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对协商不成的,在合同到期后,用工单位不再予以续签劳动合同。

(四)对公司进行的“两项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未被录用的员工子女,已经与各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的人员,通过友好协商,采取变更合同主体的方式进行操作。即解除与各单位签订的1年期限的人事代理协议,改为与江西?f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9年以内的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

(五)对特别优秀的人事代理社会用工,采取变更合同主体,一次与江西?f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10年以内(不含10年)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

(六)对通过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签订了人才派遣、劳务派遣或者是人事代理协议的单位,协议到期后,一律委托江西?f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社会化用工的管理。

对于各类被企业清理辞退的人员,各单位应按《劳动法》有关法律要求,予以经济补偿。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立即着手做好临时用工、人事代理员工的进一步清理工作。清理范围包括:单位层面、子公司(分公司)层面、所属部门、所属班组聘用的临时用工和人事代理员工(含未签订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临时用工)。按照第三条“对公司系统临时用工的处理意见”要求于2007年11月中旬完成各类人员辞退、合同主体变更等手续。

(二)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用工岗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岗位的工作性质和能力要求(岗位测评),提出各岗位配备人员的上岗条件;推荐各类岗位上岗人员性质,提出本单位适合劳务派遣员工工作的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予以发布。此项工作要求在2007年11月底前完成。

(三)各单位在岗位清理的同时,要结合本单位的劳动定员情况, 根据富裕人员的不同特点,针对缺员岗位,有选择性地对富裕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引导富裕人员补充到岗位清理后的缺员岗位工作(例如:可充实到居民用户抄表、保安、物业、车辆修理、员工食堂、医务所等工作岗位),尽量减少临时用工。

五、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在11月底前组织力量完成对本单位制定的有关劳动用工、薪酬管理、保险福利、员工培训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内容合法,程序合规。

六、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工作,充分认识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深入分析推进此项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组织学习和贯彻,正确处理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攻坚克难,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留死角。

七、各地市供电公司负责所辖各县供电公司规范劳动用工清理工作。并参照以上意见加强对县供电公司临时用工、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用工的规范管理工作,此项工作要求在2007年12月15日前完成。

 

关于做好2008年“两项制度改革”的意见

2007年公司系统员工子女毕业生和退伍军人考试录用改革工作(以下简称“两项制度改革”工作)已结束,为进一步推进劳动用工市场化,现对公司系统的2008年“两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2007年“两项制度改革”的评价

“两项制度改革”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有利于提高员工队伍素质,是缩小与发达网省公司差距的有效途径和必由之路。2007年研究并实施的“两项制度改革”,剖析宣传了公司系统现有人员结构与电网安全生产之间存在的矛盾,有力促进了员工思想观念的转变,为提高公司员工队伍素质、优化人员结构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取得了良好效果。在今年录用的157名员工子女毕业生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整个录用比例的73.72%,相比去年提高了30个百分点;主专业人员录用比例超过60%,比去年也提高了20多个百分点。

二、2008年“两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

2008年“两项制度改革”的工作思路:严格贯彻执行《江西省电力公司供电企业员工子女毕业生招聘办法(暂行)》及其《实施细则》和《江西省电力公司社会毕业生招聘方案》;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严格按招聘条件审查、核实员工子女及社会毕业生应聘材料和员工子女退伍军人相关档案、证件;坚持委托第三方代理考务工作,严肃考场纪律,搭建公正、公平、公开的竞争平台;坚持员工子女毕业生和员工子女退伍军人考试择优、异地录用和异地安置政策;坚持引入人才派遣、劳务派遣等市场化的劳动用工制度,促进公司选人用人机制向社会化、市场化方向顺利过渡。

(一)关于员工子女毕业生的考试录用工作

关于员工子女毕业生就业宣传。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两项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宣传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政策,正确引导员工子女实行多渠道就业。

关于2008年员工子女毕业生考试启动时间和考试科目。2008年员工子女毕业生招聘考试拟在3月份左右举办。员工子女毕业生考试科目仍然为电工基础、计算机和英语,其中电工基础占50%的权重,计算机和英语各占25%的权重。

关于考务工作委托第三方承办事宜。2008年员工子女毕业生的考务工作仍然委托江西省考试中心承办。在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基础上,公司将严格执行已颁布的有关规定,对员工子女毕业生有关档案材料及证件严格把关,严肃考场纪律,努力搭建公正、公平、公开、有序的竞争平台。

关于社会毕业生的招聘。由于2008年是公司“两项制度改革”过渡期的最后一年,也是即将全面启动市场化用工的关键一年。为此,2008年将根据公司的规定,进一步加大社会毕业生的招聘力度,积极和第三方中介机构合作,探索网上招聘、重点院校招聘和集中考试、面试相结合的招聘办法录用毕业生,为2009年实现全面市场化人才派遣工作的开展打下良好基础。

关于毕业生招聘计划。省公司将在200711月份制定2008年毕业招聘计划。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需要,结合本单位冗缺员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2008年毕业生需求计划,经省公司总经理会议审议同意后下发执行。招聘计划审定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二)关于2008年员工子女退伍军人安置工作

2008年退伍军人录用考试时间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考试科目为高中水平的语文、数学和物理。考试委托江西省考试中心承办。各单位要认真配合做好退伍军人考试组织工作,确保考试和安置工作平稳进行。

(三)关于员工子女毕业生和退伍军人实行人才(劳务)派遣工作

省公司党组从关心员工的实际情况出发,从改革的稳定推进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部分员工子女的学识水平,制定了“两项制度改革”过渡期间各单位可酌情考虑采取人才(劳务)派遣方式录用未考取的员工子女毕业生和退伍军人的政策。并要求将这部分人才(劳务)派遣人员名单提交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并予以公示。

2009年及以后,员工子女毕业生将和社会毕业生一同,经过考试、面试等环节,由用人单位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用工单位同意聘用后,才能以人才派遣方式由公司委托江西?f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派遣至各用工单位工作。

2009年对员工子女退伍军人仍实行劳务派遣;从2010年开始,员工子女退伍军人和社会毕业生一同参加省公司组织的社会化招聘考试(考试科目为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申论”),执行劳务派遣。

过渡期结束后,在社会化招聘考试中,对符合招聘条件并且参加了考试的员工子女给予总分加20分的照顾。

 

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自今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由于事关劳资双方的切身利益,该法还未实施,就引发了华为公司劝退老员工等热门事件。

《劳动合同法》的艰难出台,企业与员工的感受是不一样的。从企业来说,降低包括员工收入在内的成本,才能更加有效提高经营效益,从员工来看,包括养老金、福利等在内的个人收入要跟上国家GDP的提升。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劳资双方是一对天生的矛盾。

从劳资双方来看,毫无疑问,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则处于弱势地位,而秉承以人为本的政府,必然要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给予保护,从而求得劳资双方的平衡。《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就阐明了出台该法的重要意义: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国家以法律出面来干预劳资双方的纷争,实际上有助于缓解劳资双方的对立,促使劳资双方在促进企业发展中共享成果。

作为国有电网企业,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一是要站在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来看待。电网企业要发展,必须是企业与员工共同进步、共同发展,撇开职工的利益谈发展,是不可能长久的,只有实实在在按照《劳动合同法》去办事,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才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二是要继续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开展卓有成效的企业文化建设活动,把职工凝聚到企业发展这个中心来。三是发挥职代会的作用,通过实施民主管理,架起企业与职工沟通的桥梁,平等协商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涉及劳动者利益的重大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

因此,对于《劳动合同法》,我们要在端正态度的基础上,积极而且认真地实施。

 

江西竑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员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了加强对公司派遣员工的管理,更好地为委托派遣单位服务,建立和谐的劳务关系,使劳务(人才)派遣工作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江西竑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用工单位是指委托公司派遣员工的单位。

第三条 派遣员工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派遣员工(含劳务派遣、人才派遣)是指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由本公司管理人事关系、员工档案、薪酬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服从本公司派往指定单位从事相应工作的员工。

公司实行劳务(人才)派遣后,用工单位与公司签订《劳务(人才)派遣协议》;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上岗协议》,双方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 招聘与录用

第五条 招聘原则

(一) 坚持面向社会,公平竞争的原则;

(二) 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三) 坚持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原则;

(四) 坚持统一招聘,统一派遣的原则。

第六条 招聘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二)具备与用工单位工作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经验及经历;

(三)符合公司招聘工作岗位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公司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和标准,负责制定招聘方案和录用考试,办理招聘录用手续、资格审查和派遣工作。委托用工单位负责应聘人员的报名、体检等工作。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八条 订立、变更、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负责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用工单位负责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公司、员工本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范本由公司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生产(工作)需要,确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二条 派遣员工按照用工单位的规定,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上岗培训,达到用工单位上岗条件后,方能上岗。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终止后,若用工单位生产需要,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由公司、用工单位及员工三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员工自愿辞职,应由本人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经公司与用工单位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五条 经与员工协商,在劳动合同条款中明确: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视情节追究有关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被行政、司法部门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私自利用用工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种生产、经营、金融活动和私自开展第二职业,损害用工单位声誉的;

(三)因个人行为,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经济纠纷,被新闻媒体披露,造成社会影响的;

(四)泄露用工单位商业机密和重要资料的(本公司具有起诉泄密者和另一方的权利);

(五)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工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的;

(七)员工拒不服从用工单位岗位调整、工作安排的;

(八)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

(九)有贪污、挪用公款或窃电、以电谋私行为的;

(十)违反操作规程制度等,造成人身、设备或电网等责任事故的(事故标准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未经公司同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十二)隐瞒真实身份、学历、业绩或有其他情况的;

(十三)员工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十四)因其他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 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章 岗位变动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第十八条 员工在同一岗位序列之间进行岗位调整的,由用工单位和员工协商解决。

第五章 劳动纪律

第十九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服从公司或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条 员工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采取不定时工作制。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一条 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由用工单位按加班审批程序确定加班事宜。

第二十二条 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无故迟到、早退,月累计3次按旷工1天处理;

(三)在工作时间内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手续不完备的。

第六章 薪酬福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委托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依法为员工建立各项保险。

第二十五条 用工单位按照国家政策为员工提供相应福利待遇和发放劳保用品。

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公培训期间的薪酬水平按照用工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员工旷工,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扣罚工资待遇。

第二十八条 员工休探亲假、婚假、丧假、护理假等工资待遇按用工单位相关规定执行;产假执行生育生活津贴。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和公司的绩效,对员工实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条 绩效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月(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及专项考核等。

第三十一条 用工单位负责掌握员工个人绩效计划执行情况及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季)由用工单位按照绩效考核规定对员工在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的考核,按照单位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惩,并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二条 绩效考核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有差距)、E(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培训与开发、绩效工资发放、岗位调整、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位晋升、解聘等方面的依据。

第八章 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企业员工队伍建设,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员工素质,公司组织对派遣员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鉴定所需材料由公司或由公司委托用工单位收集。

第三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职业技能等级分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

第三十七条 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派遣员工晋升的重要依据,与工资水平等紧密结合,标准按用工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奖 惩

第三十八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用工单位可按本单位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或晋职。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用工单位的相关规定,由用工单位扣罚员工薪酬待遇或由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规,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四十条 用工单位根据员工试用期及月度、季度绩效考核结果,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和出现严重违规违纪的员工予以解聘,并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对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予以解聘,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章 优秀员工

第四十一条 优秀员工的评选范围:生产岗位、管理及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均可参加评选。

第四十二条 公司制定优秀员工评选表彰办法,根据用工单位上年末实有人数、员工综合素质等因素,依据用工单位相关规定,确定优秀员工名额,下达优秀员工评选方案。

第四十三条 被评为优秀员工的,按用工单位的员工录用条件,优先推荐其参加录用竞聘考试考核。其每次的评审材料归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优秀员工的评选每年一次。

第四十五条 对优秀员工给予的适当奖励,由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员工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负责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员工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新录用员工的档案必须转入公司。员工档案的转移要履行相关档案转移手续。

第四十八条 对员工的档案要规范管理,按照人事档案达标管理要求,及时收集、甄别、整理、归档,按照公司统一制定的人事档案盒进行装订,妥善保管。

第四十九条 用工单位负责履行审查手续,严把档案材料的归口关,杜绝不规范档案材料装入员工档案。凡涉及到有关出生年月、从事特殊工种时间、学籍材料等应严格审查、核对,保证其真实性。

第十二章 其 它

第五十条 员工可自愿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组织。

第五十一条 员工的党、团关系可由公司或者由公司委托用工单位管理,员工有权参与公司或者用工单位相关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五十二条 员工的计划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用工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配合本办法提出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赣东北公司:开展首届电网有序用电方案演习


6月28日9时整,随着赣东北电网有序用电方案演习总指挥的一声令下,由公司市场营销部组织,调通中心、农电工作部、乐平供电分公司、95598座席人员参演的电网有序用电方案演习正式拉开帷幕。

演习过程中,各参演单位积极配合,严肃认真,针对今年夏季大负荷的电网运行特点,结合2008年电力供需形势和赣东北电网迎峰度夏工作实际,模拟赣东北电网出现电力缺口,需要合理调配负荷,各地经贸委、供电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调度通信中心、分公司、县公司以及广大电力客户协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的应急机制。检验了地方政府、营销、调度、95598、电力客户等面对电网供小于求时,如何作出迅速反应,正确、规范的实施有序用电。该公司副总经理陈秋新任总指挥、石新生副总师任总导演,省公司营销部周琪莅临现场观摩、指导。

本次演习是赣东北供电区域首次电网有序用电方案演习,是一次岗位练兵。旨在锻炼和提高地调、县调和95598、配电营销等各级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以保障在迎峰度夏期间,类似电网供小于求时广大电力客户能合理进行错避峰、有序调减负荷,确保城乡居民、重要客户和重要场所正常用电,确保不拉闸限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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